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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沿江开放开发区土地利用布局
发布时间:2016.08.29  浏览次数:1830次

  一、城乡用地布局

  (一)完善沿江城镇体系

  立足于参与长江沿岸经济带及京九沿线经济带分工与协作,以科技为动力,以市场为导向,完善城镇体系架构,提高工业化水平,发展第三产业,将城镇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经济相对发达、生活舒适的新兴经济增长点,形成中心城——卫星城——中心镇——一般乡镇的沿江城镇体系,打造沿江城镇功能带。

  1、做大做强中心城市

  以“围绕八里湖、建设新九江”为指导思想,做大九江中心城市,大力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完善服务功能,提高辐射能力和集聚范围。大力发展信息科技、金融商贸、文化旅游等综合服务功能为主的第三产业,工业逐步疏散到工业园区。

  中心城、核心服务区:进一步优化老城区人口和空间结构,重点发展成为商贸、旅游、物流及居住中心,加强基础设施的配套与完善。

  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开发区为基础,以“一区多园”的形式,合理调整开发区功能,九江县沙河街镇以组团的形式纳入到九江市区范围内,其中的九江综合工业园作为九江的重要工业基地。充实、完善、加强园区的基础设施和居住生活配套。

  2、加快卫星城及县域中心镇建设

  沿江小城镇发展规划城镇建设以县城为核心,以中心镇为纽带,以乡集镇为基础,强化县城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形成县城--中心镇--一般乡镇的联系密切、布局合理的三级城镇体系,各城镇应根据各自产业布局的特点和优势,加快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完善城镇功能。

  (1)卫星城布局

卫星城是各县(区)政治、经济、生活和文化中心,联系中心城市与其它乡镇的纽带,具有较强的集聚和辐射能力。沿江卫星城包括瑞昌市,湖口县、彭泽县、九江县县城为沿江开放开发区的卫星城。

  (2)综合型小城镇布局

  综合型小城镇功能定位:区域性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具有较强的集聚和辐射能力,能够在更大范围内起中心镇作用。沿江瑞昌市南义镇、流庄镇、九江县港口街镇、永安乡、城子镇、湖口县双钟镇、马影镇、凰村乡、彭泽县芙蓉墩镇、杨梓镇拟发展成为综合型小城镇。

  (3)工业主导型小城镇布局

工业主导型小城镇功能定位:为乡镇工业发展已经具有一定规模,并在当地经济发展中具有主导地位的小城镇。庐山区姑塘镇、海会镇、瑞昌市码头镇、白杨镇、武蛟乡、九江县沙河街镇、新合镇、湖口县流泗镇、武山镇、彭泽县龙城镇、马垱镇拟发展成为工业主导型小城镇。

  (二)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紧扣“九江要争得应有地位”和“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的目标,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资源整合、空间优化、加快升级、结构调整为主线,全力推动彭湖、赤码、城西、城东四大产业板块建设,加快形成临港特色鲜明、空间相对集聚、地域分工明确、业态形态生态相统一的现代产业新格局。

  1、彭湖板块

  彭湖板块西至盐坡山、南至铜九铁路、北沿长江、东至阳家圩,板块土地总面积约116.81平方公里,包括湖口县流泗镇、马影镇、双钟镇、凰村乡和彭泽县定山镇、芙蓉墩镇的部分土地,发展目标为全省最大的临港重型工业基地和新兴港口物流基地。空间用地格局按东、西方向分为东部临港制造产业片区和西部临港基础产业片区,东部临港制造产业片区包括临港装备产业、重化工“飞地”、临港制造工业三个组团,西部临港基础产业片区包括临港基础工业、轻工物流二个组团。

  2、赤码板块

  赤码板块西至阳新与瑞昌边界、北沿长江、西南沿303省道、东南沿304省道与城西板块接壤,板块土地总面积约为130.29平方公里,包括瑞昌市码头镇、武蛟乡、黄金乡、桂林街道办和九江县港口街镇、永安乡、城子镇的部分土地,发展目标为全省最大的新材料产业基地和赣北重要的加工制造基地。空间用地格局按东、西方向分为东部轻工贸易片区和西部低碳制造片区,东部轻工贸易片区包括轻工制造组团和市场贸易组团,西部低碳制造片区包括装备制造组团、新材料产业组团和滨湖旅游组团。

  3、城西板块

  城西板块西与赤码板块接壤、北沿长江、西南沿304省道、东南至沙城镇,板块土地总面积约104.10平方公里,包括庐山区莲花镇、七里湖街道、赛阳镇、十里街道,九江县永安乡、狮子镇、沙河街镇港口街镇和浔阳区甘棠街道的部分土地,发展目标为全省重要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基地、产业转型与创新示范区、全省航运枢纽。空间用地格局按南北方向依次为低碳制造产业片区、高端制造与服务片区和城西临港产业片区,低碳制造产业片区包括出口加工组团和沙城工业组团,高端制造与服务片区包括高端服务组团和汽车产业组团,城西临港产业片区包括装备制造产业组团、港口物流及临港产业组团、金融商务及配套组团。

  4、城东板块

  城东板块分为沿江片区和沿湖片区,沿江片区西至长虹北路、北沿长江、南沿九景高速公路和铜九铁路、东至鄱阳湖口;沿湖片区东至湖边、西南至020乡道、北至水库;板块土地总面积约54.19平方公里,包括庐山区姑塘镇、五里街道、七里湖街道、新港镇和浔阳区金鸡坡街道、甘棠街道的部分土地,发展目标为长江中游地区重要的石化产业基地、全省最大的大宗粮油加工基地、赣北地区的文化创意和物流商贸中心。空间用地格局按南北方向依次为沿湖配套副片区、临港制造及服务主片区,沿湖配套副片区包括北部综合配套组团和南部综合配套组团,临港制造及服务主片区包括现代服务组团、石化组团、大宗粮油组团、纤维材料组团和精细化工组团。

  二、耕地布局

  贯彻落实国家增产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实施战略,加大对集中连片耕地的保护力度,合理引导种植业内部结构调整,改善耕地生产条件,提高耕地综合生产服务能力。

  规划期内,根据省、市沿江开发战略实施要求,对重点地区和部分乡镇耕地保有量进行合理调整。核减庐山区新港镇、莲花镇、姑塘镇等乡镇和九江县的狮子镇、沙河街镇、城子镇和港口街镇,瑞昌市的码头镇、武蛟乡、桂林街道办和白杨镇,湖口县的马影镇、流泗镇和双钟镇,彭泽县定山镇、龙城镇和芙蓉墩镇的耕地保有量,为九江沿江开放开发区的城镇建设、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预留空间。

  适量增加湖口县环鄱阳湖区域的太垄乡、张青乡、傅垄乡、文桥乡、江桥乡、城山镇、舜德乡、流芳乡和武山镇及彭泽县沿池九铁路带的壤溪镇、黄花镇、黄岭乡和太平关乡的耕地保有量。

调整后,沿江地区耕地呈“一环、两区、四带”空间分布格局,“一环”即环鄱阳湖区域耕地集中分布区,“两区”即湖口县江州耕地集中保护区和彭泽县棉船耕地集中分布区,“四线”即铜九铁路沿线、京九铁路线、303省道沿线和304省道沿线耕地集中分布带。

三、生态用地布局

  围绕打造“宜居住、宜创业”的生态园林城市,落实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要求,科学推生态环境建设,构建“两带四纵四带”生态网络体系。

  (一)构筑二大横向生态廊道

  以长江干流和沿江绿地构建的长江干流生态廊道;以铜九以及武九铁路二侧绿化带构建的铜九-武九铁路生态廊道。减缓了工业生产、城市发展、交通沿线对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生态湿地保护的不良影响。

  (二)打造四条纵向生态廊道

  以九江县、瑞昌市交界处的长河及沿河耕地、林地图斑构建的长河水生廊道;以彭泽县境内的东升河及沿河林地、耕地图斑为依托,构建的东升河生态廊道。以京九铁路沿线和九景高速公路沿线绿化带构建的京九铁路绿色通道和九景高速公路绿色通道,减缓交通设施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干扰,并承担对外形象展示窗口。

  (三)保护四大生态源区

  以位于彭泽县境内的桃红岭自然保护区构建的桃红岭-浩山生态源区,维系山体自然格局,保护并改善生物的多样性。

  以位于彭泽县西南部天红乡的龙宫洞风景区构建的龙宫洞生态源区,打造集山、水、洞、佛连为一体的著名旅游、观光、度假、疗养、避暑胜地。

  以庐山及其余脉和鄱阳湖、芳兰湖、白水湖构筑庐山-鄱阳湖生态源地,构筑成“山、水、脉”的绿地格局,使城区外围生态绿地与城内城市绿地相融相连,形成城市内外贯穿的绿地系统有机整体。

  以沿江西部的八里湖、七里湖、赛湖、长港湖、大城门湖、赤湖等湖泊群体构成的西部湖群生态源区,维系湖泊及滨水地带的自然形态,保留水系、蓄水、泄洪等通道,保护湿地系统,尽量恢复原有的水生生态系统。

  四、土地利用分区

  在土地现状特点分析、土地适宜性评价、环境敏感度分区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城乡用地布局,按照土地利用结构相似性、土地主导用途或功能一致性的原则,将全区土地划分为基本农田集中区、一般农业发展区、城镇发展区和独立工矿区等五大功能区,并针对各功能区提出管制要求。

  (一)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1、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是指依法认定的各种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以及其他具有重要自然与文化价值的区域。

  2、区内土地面积2097.8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41%,主要包括庐山自然保护区、瑞昌市青山自然保护区、瑞昌市赤湖候鸟自然保护区等。

  3、区内属于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利用应符合《自然保护区条例》;具有风景旅游功能的土地利用应符合《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景区、景点开发建设应与自然、人文环境相协调,禁止开山炸石、取土制砖、修墓、乱砍滥伐、倾倒废弃物、污水等破坏景观资源的行为。

  4、严格控制该区内的建设活动,除与特定需要相关的建筑外,禁止其它各类建设;修缮利用古遗址、历史纪念地等人文资源作为旅游项目时,不得改变其特有的历史风貌。

  5、严格控制渔猎活动,提高生物多样性,维持区域生态平衡。

  6、区内影响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的其它用地,应按要求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

  (二)基本农田集中区

  1、基本农田集中区指基本农田分布集中度较高、优质基本农田所占比例较大,需要重点保护和整治的区域。

  2、区内土地面积10433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0.09%,其中基本农田面积63265公顷,主要分布在瑞昌303、304省道沿线,鄱阳湖东、西两侧,昌九高速公路沿线,铜九铁路沿线。

  3、鼓励对区内土地进行整理,加强农田水利排灌设施和农田林网的建设,提高配套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区内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

  4、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通过实行合理的耕作制度,改造中低产田,增施有机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基本农田地力;基本农田整备区内要加大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土地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集中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区域内的耕地可以调整补充为基本农田。

  5、贯彻合理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6、因国家重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区内基本农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并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经批准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面积已列入项目清单且不突破多划定的基本农田预留规模的,视为符合规划,按一般耕地报批,按基本农田补偿。

  7、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者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江西省相关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恢复耕种并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8、不得破坏、污染区内的基本农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化隔离带和防护林建设;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临时工程占地等各种土地利用活动不得对基本农田耕作层造成永久性破坏。

  (三)一般农业发展区

  1、一般农业发展区指以发展种植业、林业、渔牧业为主的区域。

  2、区内土地面积2651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16%。

  3、严格控制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用途的转变,不得占用耕地用于非农建设。交通、能源、水利设施等建设确需占用的,应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充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

  4、禁止占用区内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5、培育高产稳产精品果园,全面提高精品果园总产值,严禁各类建设占用名、特、优、新种植果园用地。

  6、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采取切实可行的手段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林地,充分发挥森林整体功能,在追求特色高效的基础上,达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7、鼓励对该区内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进行整理,重点整治空心村和闲置房屋,增加区内的耕地面积,强化对农用地的保护和综合利用。

  8、提倡和鼓励区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保持和培肥地力,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该区域内的农田进行整理,增加有效耕种面积,提高耕地产出水平。

  (四)城镇发展区

  1、城镇发展区是指非农产业和人口集聚,在土地利用上以城镇功能为主的区域。

  2、区内土地面积4416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59%。

  3、贯彻合理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空闲地、荒地,提高建筑容积率。

  4、城乡结合部等有条件区域,应结合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政策,大力开展农村居民点整理,并以此加快农民进城步伐,促进城镇化水平提高。

  5、划定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明确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允许建设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其空间布局形态可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有条件建设区的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在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已经用完、且所有约束性指标没有被突破的前提下,经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部门审查批准,允许区内土地用于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新增建设用地,其占用的耕地必须通过增减挂补充。

  6、区内的水田,不得改作商品性菜地和精养鱼塘基地;区内的废弃、撂荒土地,能耕种的必须及时恢复耕种,不得改作果园。

  7、各类建设必须服从城镇总体规划,公共、公益设施用地不能改作经营性用地;林地、菜地、绿地等生态用地不能改作非生态用地;着力抓好房前屋后、街道绿化建设,提倡利用本区内现有荒地、林地改造公园形式,加快城市美化速度。

  (五)独立工矿区

  1、独立工矿区指大中型矿山和集中发展以能源重化工产业为主的区域。

  2、区内土地面积137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26%。

  3、工矿企业应当充分利用本区内的闲置土地。对区内的闲置土地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或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开发、利用因企业生产造成破坏或闲置的土地;工矿用地区内因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必须责令其复垦;宜农土地必须首先复垦为耕地。

  4、依据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业项目用地严格按照《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供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行业用地标准定额的规定,不断提高投资强度;鼓励乡(镇)村企业依据规划向工矿用地区集中。

  5、严禁工矿建设擅自占用本区内的农田。改变本区农田用途的,必须办理土地用途转用许可手续。

  6、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用地区不改变面积的前提下,经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其空间布局可适当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在工矿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已经用完、且所有约束性指标没有突的前提下,经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有条件建设区内土地可安排用于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新增建设用地。

  五、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

  围绕引导建设用地合理布局、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目标,按照本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指标,落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明确允许建设区;同时,为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不确定性和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无序扩张,在加强与城镇体系规划和新农村规划有效衔接的基础上,划定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明确有条件建设区;为更好的保护市域内具有重要意义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景观地域,划定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明确禁止建设区。

  (一)允许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是指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直接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利用和建设行为的空间区域,面积54985.96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10.70%。

  本区的空间管制措施主要为: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

  2、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4、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二)有条件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是指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在特定情形下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利用和建设行为的空间区域,主要用于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的前提下,调整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面积11231.95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2.18%。

本区的空间管制措施主要为:

  1、区内土地符合使用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2、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3、在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已经用完、且所有约束性指标没有被突破的前提下,经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部门审查批准,允许区内土地用于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新增建设用地,其占用的耕地必须通过增减挂补充。

  (三)限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是指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以外的空间区域,面积445745.60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86.71%。

  本区的空间管制措施主要为: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2、区内限制城、镇、村建设,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对于列入了项目清单的不确定性项目,未来布局需局部调整的视为符合规划。

  3、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林地等农业用地,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地,但不得扩大面积。

  (四)禁止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是指以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为主导用途、严格禁止开展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的空间区域,面积2097.86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0.41%。

  本区的空间管制措施主要为:

  1、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原则上不安排建设用地项目,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

  2、省级以上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应尽量避让禁止建设区,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同时必须依法定程序上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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